辩护人: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有同理心不丢人(质证二十八日:辩护人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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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摘要
2023年7月1日,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证,本日由辩护人举证,公诉人质证。
庭上,有辩护人举证,因被告人之一的冯定慧入狱,其母亲担心忧虑突发疾病去世,冯定慧因被羁押,入葬时,辩护人申请让被告人见母亲最后一面,侦查机关驳回申请。
相关证据,公诉人表示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对此,吴庆阳律师表示:“我预判了公诉人的预判,你们肯定会说上述证据尤其是第二份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我提前回应,我希望你们具有同理心,要换位思考,想想这个情况出现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有同理心不丢人。”
庭审全纪录
2023年7月1日9:12(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现在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曾和平对昨天公诉人的意见有何回应?
曾和平:第一,公诉人提到的钱某忠证言我不赞成,钱某忠说在新时空茶楼当天中午,他去看人打麻将喊我一起去了,这个事情不属实,当时,是罗某平和我哥跟着他一起去的,他们之后又通知朱某宝和卢善文过去,我没有去,钱某忠把罗某平认成了我;第二,关于公诉人认定是我用烟灰缸砸了安某刚,我对此说明一下,林某虎一直在包间里,他从头到尾都没看到我,他的证言就证实了我并不在场;第三,自始至终,朱某宝和安某刚是一起的,当年在巡警支队调解矛盾的时候,朱某宝也没提过我用东西打了安某刚,如果我打了,他肯定记忆深刻,但是他们当年在巡警大队并没有提,后来2021年找他重新做笔录,他也没提到,直到公安问“是不是曾建斌弟娃打的”安某刚后来才说“是”,朱某宝才认识我,并不存在不认识我的情况,如果我打了人,他肯定印象深刻,早就会说出来;钱某忠证言也说是一个高高、黑黑的人打的安某刚;卢善文最早说“好像”是我打的安某刚,当庭他说记不清楚了;文红军说的是“我估计、我猜测”是曾和平打的;当时在医院检查,医生应该能看出来,用烟灰缸砸的钝器伤与用拳头什么打的,伤口的深度、裂的程度肯定都不一样,但是医院从来没说过这是钝器伤,所以我不认可公诉人认定我用烟灰缸砸安某刚这个事,至于公诉人怎么认定的,我不是很清楚,恳请合议庭结合各个证据综合评定;第四,王某强挖我们连沙这事,公诉人说的是连沙属于国有资产,但这是2017年之后国家出的政策,王某强在我们地上挖的连沙虽然是国有的,但只规定不能拿出去卖,只有卖是违法的,我们自己用是合法的。他挖了就会造成我的经济损失,我们驱赶他,完全合理、合法。至于间接损失的问题,当时是我们在派出所调解时,双方已经算过账,王某强对于调解结果也是认可的,现在找不到当时的调解协议,如果能找到,调解协议就能会说明一切。当时挖机的赔偿费用只是对于他损失的初步计算,因为当时有几个人在场,弄不清楚谁砸的,但是我也认了这笔赔偿,我也有亏损他也有亏损,当时我们双方都算了账,王某强也认可,因为当时我们要开发这片土地,所以不想把事情搞得那么僵。他们说我一直没赔挖机,但是他们也没有赔我们损失,他们造成我们的损失减去挖机的赔偿还有余;第五,人和天地的事情,昨天公诉人说我安排人去做了虚假证言,这也不知道从何而来。当时一切事情王某强都是认可的,何来虚假的证言?他以前从来没提到这事,昨天却提到了。第六,丰泰的事情,公诉人说我们12月29日去丰泰之后,双方发生了口角,对方喊保安把我和冯定慧打了之后,矛盾就平息了。当时丰泰的人打我是有五六张照片和视频证实的,冯定慧也对打人者进行了当庭辨认,只是视频还没有出示,另外,当时我去派出所的时候身上有伤,警官对此做了记录。只是因为我大度,没有追究这事。当时的调解都做了笔录,笔录能说明一切问题的。公诉人说我们发生了口角,丰泰喊保安把我们打了后事情就平息了,但是我们又叫人过去,使得事态升级。到底是保安打我们让事态升级,还是我们叫人去使得事态升级?请合议庭评判。我当时是给我哥和冯定慧打了电话,也给110打了电话,我报警、求救,这应该错不到哪去。而且我们前面也只是跟何风(化名)他们发生了口角,何风(化名)借了我们的钱还打了我们的人,但是我们没有围殴郑某义,我们和他只是发生了口角,他连皮外伤都没有,照片视频都可以作证,不能凭证言就说我们打了他;第七,关于卫生巷那套房子的事情,是我老婆2003年5月5日前买的,当时价格比较高,千把块一平方,我们还贷了款,是同案被告周强担保的,银行可以查到记录,这是在标志性事件以前买的。我觉得查封这套房产是不合理的,无论是股票账户,还是东方证券的资产,都是我岳父岳母卖人和天地那套房子换来的,当时买的20万,卖了60多万,后来我岳父去世,我们就把岳母接来一起住,因为那个房子租不了几个钱,岳母就说卖了房子把钱给我们,还有一些剩下的部分是我们夫妻家庭几十年来积攒的一点积蓄,如果真的没收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他们的基本生活都没法维持了。我暂时补充这么多,谢谢。
审判员 李俊:曾建斌,你有什么话后续再说。下面由被告人曾和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梁雅丽律师:第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企业改制问题,公诉人认为曾建斌给市纪委的情况说明不具备真实性,但是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人举示的2009年审计局做的审计报告以及在2015年处置意见基础上写的材料汇报,曾健斌反映的内容与公诉人举示的书证是一致的,所以公诉人说不真实是没依据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很明确,既然是企业改制,就应该放在改制的大背景下去分析;第二,无论是改制过程中为了让账面好看也罢,其他原因也罢,哪些数据多评、列入都不是曾建斌能决定的,都是体改办决定的;第三,由于下岗职工多次闹访,政府多次组织了工作小组了解改制情况,对所有市供销社下面的企业进行资产核查,工作小组对曾建斌企业改制的结论是“不存在缺失和化公为私”的情况,其评估结论针对的既有少评的200多万,也有多评的500多万,但曾建斌等人改制后,企业反而有亏损,账面负资产278万;第五,为什么曾建斌后续要承担其本不该承担的责任拿出五百多万?是因为职工多次闹访,是政府部门要求曾建斌本人拿出500多万,其中300多万用于企业职工下岗补偿,150多万由市供销社保管,所以整个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存在曾建斌侵占社有资产的情况,反而曾健斌承担了社会责任,化解了社会矛盾,现在的评价不具备真实性。关于第二组证据,公诉人认为三汇房地产和三汇实业都来源于花园实业公司改制,这个意见是不能成立的,可能公诉人没仔细查看工商档案,从两个公司的工商资料来看,三汇房地产公司在变更名称之前是虹桥房地产公司,虹桥房地产公司1996年就成立了,也就是花园实业没改制时就成立了,尽管成立的时候有花园实业的注资,但是之后花园实业抽回了500余万元的注资,所以说虹桥房地产公司和社资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说三汇房地产公司与改制前花园实业没关系,这个问题应该引起关注。真正和花园实业有关系的就是三汇实业,因为三汇实业是来自于改制前的金潮实业有限公司。金潮实业有限公司是花园实业转让了全部社有产权基础上,由曾建斌和42名职工共同出资,通过量化劳动产权成立。改制时,曾建斌和42名职工是按照虚高的共计约230多万账面资产支付的对价,进而改制取得股权,根本不存在曾建斌利用改制获得原始资本积累的情况。关于公诉人认为中信实业、久汇实业等三家公司股权受损是基于非法放贷,辩护人不认可。非法放贷本来就是待证事实,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刘某东涉及到中信实业的借贷关系包括2012年借款4200万,但是他拖欠借款从2012年就开始了,股权转让是2014年,其中的3500万是抵偿了之前的借款本息的,甚至在这种抵偿情况下,刘某东还是欠钱的。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刘某东用股权抵债,曾健斌对其没有任何强迫,完全基于刘某东的自愿。我们不能拿着时隔十年后,刘某东的言词证据去否认十年前的客观书证,否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挑战。代某洪的云鸿建材,哪怕去掉他的砍头息,即使是2012年2月的借款,到目前为止他也没偿还本金,只有中间以股权作价74万偿还了,对于其全部所借款项还是杯水车薪,他还欠2000多万,所以不能以本案中存在砍头息、存在高息就否定借款的真实性。难道真的要帮老赖赖账吗,这是不行的。至于何某廷的问题,何某廷2014-2016年多次向曾健斌借款,高达1亿多元,当时他故意隐瞒、虚假陈述项目的重要信息,允诺跟曾建斌合作,但是其无法实现,开始向曾建斌借款、套用资金。整个过程中他单方面骗取曾建斌的借款和投资,在无法收回时,便以无法回款为由多次借款,形成一个多亿的借贷关系,比如他隐瞒了老厂区土地没经过拍卖程序、老厂区区营房不能拆迁、老厂区的使用专线不能废弃、合宗一系列手续没办等情况,但凡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审查,辩护人就能得出不一样的结论:何某廷的股权转让、久汇转让完全是套取曾建斌的资金。第三个问题,就是曾建斌亲属代持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资产代持没分红说明资产是曾建斌个人的。我们要证明的是:代持并非属于以代持形成了黑社会纽带的控制关系,不能将亲属代持作为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的事实依据。关于三汇公司员工离职的问题,公诉人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指的是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但是看看本案,骨干是怎么来的,骨干是基于亲属关系的卢善文、卢高翔,和因为改制来的冯定慧、何涌泉,郭进是后来聘用到金辉小贷的,他们是基于正当理由进入三汇的,不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纠集的。三汇绿湾春新区项目,冯定慧和何涌泉没参与,其于2003年以前也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事实,故不能认为2003年就形成了组织。郭进担任了小贷的总经理,但是公诉人所指控制度都是罗某贵一手形成的,罗某贵已经自由离职了,这正说明所谓的骨干成员根本不具备稳定性。三名骨干成员没有参加标志性事件,一名还是因为担任了某个职位参加了标志性事件,那何来组织特征?何来稳定性?第二个,关于经济特征,涉及到公司、车及其获得的劳动报酬,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做了本职工作外的事,但这与案外人的工资不存在矛盾,不能证明这些劳动报酬是基于其从事了非法活动。包括唐某明、刘云(化名)在内的案外人与冯定慧等人的工资相比,是持平或者更高的。同样的,在没有证据证明,班组长因为参加了本案指控事实而多拿了劳动报酬或没有参加本案指控事实而少拿劳动报酬。这些都只存在于合法性存疑的说辞中,没有客观证据印证。质证时,所谓班组长不参加会议要罚款,是基于施工合同班组长要参加安全会议,并不是指不参加违法犯罪要罚款。本案各被告人和其他案外人是没区别的,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其劳动报酬符合房地产以及建筑行业人力成本的行情,符合一般民营企业薪资标准,也不存在异常高薪的问题。关于配车的问题,公诉人说唐某明用的是旧车是因为没进入他们的圈子,以此来证明被告人以公司配车来拉拢关系,这个意见我不能认可,书证442卷49页显示,2014年11月,三汇就高价购入路虎揽胜,购车目的是为了人和逸景、三汇金座,玫瑰花城三个项目的开发需要,而且唐某明也参加了相关会议,且根据2015年3月车辆管理表显示,唐某明就是玫瑰花城项目负责人,他驾驶的川B6661车牌的车本身就是扣押清单中的路虎揽胜,所以显然唐某明说的就是假话,他用的就是豪车。三汇给副总配车不是为了拉拢,也不是提供额外福利,而是基于业务需要。关于冯廷州的车,辩护人出示的17组证据中,一共有4份充分证实冯廷州买奥迪时,一共花了50多万,曾建斌赞助了20万,冯廷州出了33万,尽管他自己出了一半以上的购车款,但车还是三汇的所有权,他只有使用权,由此得不出豢养的结论。关于跟投的问题,公诉人说该组材料不具备证据资格,辩护人在出示的时候就说了,仅是给合议庭参考来对跟投制度做一个了解,根据我们国家的要求,他们所采用的利益分配、股权分配、跟投激励方式、经理层薪酬模式改善符合政策建议,而且在相关部门能够查询到记录,这是符合房地产和建筑业发展规律的。本案的跟投,主要是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本案指控其为涉黑的事实,令人费解,于法于理都不合适。公诉人说跟投跟公司架构相关联,但是除本案被告人以外,张港(化名)等人都有跟投,其资金和收益和被告人持平甚至更多,所以不能说这是对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的额外奖励。因此不能说明允许员工参与跟投是对被告犯罪活动的额外奖励,第四,关于小贷公司绩效考核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这是基于非法放贷,但观点不能成立。本案是否有非法放贷都是待证事实,更何况,根据司法解释,金辉小贷部分违规放贷是否属于黑恶势力中的非法放贷,是待证事实,需要审理后确定的。违规不等于刑事违法。起诉书说的砍头息等问题,只影响利息,不影响借贷的真实性。本案中有197笔贷款,没有收取砍头息,利率3%,不属于起诉书说的非法放贷。根据司法解释也没说收取砍头息就等于非法放贷。本案放贷的情况基本出现在2019年10月司法解释之前,在没有违法催收的情况下,这种放贷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讲的很清楚,黑恶势力与非法放贷关联在于有组织地发放贷款并采取暴力催收方式,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本案中没一条构成。所以本案中认定非法放贷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关于行为特征,纠纷事件中是否存在无视警察执法的问题,公诉人所依据的供述是矛盾的,文红军的供述证实警察在场,但双方仍然在打斗,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所谓无视警察执法关键在于对公权力的无视和挑衅,在于组织建立非法权威。那看丰泰事件,吴某飞、佘某华证实,警察到场后就平息了,双方没肢体接触,没说公权力受到了挑战。尽管刘洪刚说有拉扯,也不是无视警察违法公然挑衅。关于小岛公寓,公诉人说文红军证明了警察到场后双方还在打,但是文红军的前后供述本身就是存在多处矛盾的,尤其是包括警察是在冲突前到场还是冲突后到场存在矛盾,但是,无论是在他2021年11月所作笔录,还是在审理期间2022年4月30日做的笔录,都明确说到警察到场后就平息了事态,不存在警察到场后双方还继续违法的情形。公诉人还认定唐勇和卢善文说的与事实不符,但视频资料已经播放。唐勇说搭围墙时陆续去了很多老百姓推倒了围墙,工人围着不让推,很多老百姓扔石子。关于卢善文,他讲的也很清楚,后来警察来了,警察让停,双方就停了。但凡尊重这些证据的内容,就不会轻易说他们说的不是事实。关于是否有重复评价的问题,结合2019年两高两部《办理恶势力的意见》,已经发生纠纷后,需要有一定条件才能纳入评价,第五条说确实事出有因的,不能作为恶势力的依据。三汇绿湾春新区纠纷,曾健斌的人到底有没有参与存疑;新时空茶楼纠纷是对方引起纠纷引起的维权行为,丰泰事件是基于对方违约套用资金引起的,关于三汇装饰城、小岛都是因为合法施工受阻,对方过错在先,事出有因,被告人有充分合法依据,所以都不应该作为恶势力事实进行评判,那对于黑社会组织的评判更严格,以上事实更不能作为事实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天写的很清楚,说已经被处理的或者已经作为民间纠纷调解的,经查确实属于恶势力范畴的,要符合法定情形才能重新追究法律责任。这六起事实中,三汇绿湾春新区在2003年已经以释放结案,新时空对赌博和打架的人都处罚了,谢某刚已经作为治安案件调解了,丰泰事件在公安介入后为认定为刑事案件,三汇装饰城是因为商户闹访,经公检法及市法制办等部门多次调查认定相关事实不具备违法性,小岛公寓事件同样不具备违法性,都已经在事发当年及时处理,修复了社会关系,不存在新的事实,怎么能重新评价?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辉小贷债务人讨债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对32套的证据,即金辉小贷股东会议2021年1月5日的决议真实性存疑,请公诉人一定要审查一下,该证据是办案机关从金辉小贷查扣的,由持有人苏某思提供,羊某鑫见证的,你对它有异议,不知道异议从何而来。公诉人对证据审查有两套标准,之前你们出示证据时少查扣清单、见证等,为什么对自己的证据就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真的需要公正性。公诉人认为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认为案例没有效力,辩护人认为,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法2020年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出台了专门指导意见,其第十条规定得相当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文书说理处予以回应。根据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改革,公诉人再提出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这都是20多年前的观点了,不合时宜,不要再拿出来说了,这与最高院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是相悖的。辩护人出示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民事诉讼里,对于监管定章都认定是合法的,基于法治统一的原则,民事诉讼都合法的事情为什么能被拿来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公诉人对37组证据的意见,其实我们要说的是,这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公诉人支持公诉,要凭证据的,不是凭感觉。你举示的证据,没法证明1600余笔都是被非法催收的,证明不能以点盖面。第四组,关于非法控制性特征的问题,关于公诉人说38-44组证据的意见,涉及到被害人是否有合法的利益前提,他们非法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合法的支持?他们是否不敢控告、举报?根据2018年两高两部《办理黑恶势力的意见》第11条的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8种情形中包括,多名群众合法利益不敢通过合法途径控告,本案中,这些所谓被害人通过欺诈、盗窃、闹访等行为,侵犯了三汇、宏坤正常进场秩序和经营秩序,真正被侵害的是本案涉案被告人的公司。我们认可合法利益要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但如果对六起案件用同一标准审查,坐在法庭上的就不是本案被告人了。关于宏坤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程款以及存在强迫班组代理的行为,公诉人认为45组证据不足以认可,辩护人不能认同,这组书证显示的很清楚,相信合议庭也能客观判断,本身宏坤公司就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工程款是按照进度结算的,这些事实在相关书证中已经显示了,关于班组到底借没借钱,为什么要借钱,完全符合宏坤的规定,他们所借款项一月息只有一分五,何来强迫?因此前述事实不能作为非法控制的事实依据。第三,关于是否与金融人员存在交易的问题,辩护人对羊某鑫、张慧(化名)部分的证言不认可,他们笔录中关于受冯定慧安排去请托的真实性存疑。相反,这组证据可以证实银行让小贷公司帮忙处理不良贷款,完全是基于私人关系,没有请托事项,在银行证言中显得都很清楚,所以不存在本案被告人与银行的人有私人往来,影响正常秩序的情况。关于政协委员的问题,辩护人认为,从4人证言中能看出,政协委员评选程序决定了曾建斌不能主动申请、主动寻求政治身份。撤案原因也是因为本案的刑事立案,而不是认为曾建斌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这个身份。发表完毕。谢谢。
唐静律师:张光明检察官提到本案是依法立案的问题,辩护人不认同,之前辩护人已经提到,本案存在系统外立案的问题。既然公安出具了相关文书,理应由公安向法庭示明,而不是公诉人口头说明能解决的,公诉机关没必要给公安背书。第一组证据直接证明了安某刚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关于他们有无打假牌,法庭自有公论。在安某刚的讯问同录里,公安人员说这就是证据,辩护人不太明白,一个通过职业打假牌的人,连赵港(化名)在场他都不敢承认,真实性有多少?请合议庭审慎审查。第二个是关于烟灰缸的问题,昨天因为时间原因我只能出具证据相关规定,没有办法完全宣读,昨天宋志强检察官对这个问题详细回质,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控方在本案乃至全案的控诉过程中,都存在用虚假的言辞证据来否定客观书证的情况,安某刚病历是案发第一时间其本人所述,医生如实记载,作用是为了准确诊疗,没有虚假陈述的必要,这也是医疗执业不允许的,相比18年后的言词证据,当年病例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言而喻,在辩护人办理过的所有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病例是确认受伤情况的第一证据,用病例否定言词证据的案例比比皆是,但用言词证据否定病例的没有,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病例为伪造。病例足以证明安某刚头顶有伤。病例记载安某刚“头顶部肿胀、胀痛且有脑震荡”,说明安某刚的面部并不皮肤裂口,只有肿胀。关于曾和平到底有无打安某刚的问题,直接证据只有安某刚和卢善文的指证。安某刚的指证是不实的,除了同录的内容,安某刚2022.5.27笔录之前,公安已经找他调查过一次,同录反映是一位孙警官调查的,他多次强调,但是他究竟怎么跟孙警官说的,孙警官怎么帮助他回忆的,我们不得而知。再次申请调取这次同录。朱某宝跟三汇打交道多,他表示自己不认识曾和平,也没辨认出曾和平,那作为下属的安某刚认识曾和平的可能性有多大?他笔录自己也说指在新时空那天见过曾和平一次。我们开了40多天庭了,公诉人一直也没分清楚我和徐莹律师,我也是近期才搞清楚几位公诉人的身份。所以安某刚究竟能不能认识曾和平?十八年之后他还能记得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不能证明安某刚所说的“曾建斌的弟娃”就是曾和平。关于卢善文的供述,时隔很久,他记不清楚很正常。他第一次供述就说不记得这事,9月27日确实说是曾和平打的,后续笔录的同录显示他说记不清楚了,笔录却是明确的。这个笔录可靠吗?朱某虎2022.10.22同录显示,审讯人员有诱供,辩护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其他证人和被告人接受侦查时也有此类情况。朱某宝的证言明确证实打人的是高个子,钱某忠也说打人的是高个子,李某龙说准备拉赵港(化名)走的时候被又高又黑的人打了头,这都说明当日包间里有这么个高个子动手打人,不仅打了安某刚,那么这个高个子的嫌疑人是谁,这个人和证人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会影响到证言的真实性?这个高个子男子自身就存在打人嫌疑,其证言真实性就应当存疑,安某刚没有对在案的这些被告人进行辨认,提请合议庭审慎审查。第三,关于能否排除关于曾和平是否有支付出场费的问题,或者邀约人的情况,辩护人之前已经说过了,冯定慧、庄艳(化名)都证实陈勇当日早早到茶楼打麻将了,不存在是曾和平邀约他的情况。提请合议庭关注李君(化名)和李某林的证言,李君说陈勇当时是保安队长,他在茶楼楼下被拦下,需要报陈勇的名字才能上楼,而李某林记得当时是对斗殴保安进行了处罚,以上均说明陈勇本就是邀约者的嫌疑人,而且他也是高个子。辩护人没有指责陈勇的意思,前提是你说的事实,你不能把自己的责任推卸到其他人身上。关于出场费的问题,公诉人昨天说李君(化名)从曾和平处拿了出场费,这个说法不知道从何而来。这个事情现在有三个说法,一是李君(化名)的说法,一是起诉书的说法,一是公诉人昨天说的。辩护人希望公诉人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拎出证据链展示给合议庭。陈勇供述还说是他自己给的钱。对特巡警支队的说明,钱风(化名)等人的自书材料,一开始就明确说了内容是来自于李某林和钱风(化名)的回忆,但内容属于传闻证据,存在诸多对曾和平不利的结论性表述。再次向法庭展示了记忆多么不靠谱,李某林说对斗殴保安进行了处罚,但情况说明中就敢写成对有殴打行为的曾和平进行处罚。虽然公诉人称该材料不作为证据出示,但是辩护人不理解的是,既然说明情况说明内容缘由的回忆材料都不具备合理性,那根据回忆材料纂改的情况材料如何能够作为呈堂证据。对谢某刚案的回质意见是,张检察官说连砂石是国家所有,我们不否认,但是连砂石不能出售,这不代表王某强去人家工地上乱挖就是合法的,曾和平他们维权完全具备合法性。结合本案立案问题,综合阐述,关于谢某刚的问题,他之前去现场挖沙并且被制止过的,谢某刚主观上对他们无权挖沙是明知的,一定程度上他就是王某强的共犯,所谓曾和平安排人做虚假陈述的问题,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明确下,是安排谁做了虚假陈述?我昨天回去也查了在案的证据材料,只有罗某伦2021证言中提到,当年曾和平让他去接受调查时别乱说,但是我们看当年他在派出所的陈述,第一,他说他给曾和平报告有人偷沙的事情,第二,有人去人和天地三期砸挖机,当年他并没有隐瞒挖机是他们公司的人砸的,也没隐瞒是曾和平叫人去现场的。他并没有隐瞒本案的基本事实;还是要看罗某伦当年的笔录,在关键事实上他是没有作假证的,不影响公安当年的调查。除了罗某伦本人陈述外,也没其他证据证实曾和平安排其作了虚假陈述。最后说一下本案是否有重复立案的问题,我们调取了原始卷宗,上面明确写了“治安卷,调解”公诉人昨天说王某强盗挖连沙,不代表曾和平他们能实施违法犯罪。当年原始卷宗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是治安案件,所以不存在当年有刑事侦查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这个案子当年公安机关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的,就是说这个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调解履行后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当年公安机关确实接受了王某富的报案,也进行了鉴定,但是从调解协议看,当年公安是调查清楚后,明确了本案是王某强盗挖连沙引起的,各方都确认了这个事情的责任人是王某强,所以作出了调解决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重新立案,就是重复评价,而且是把不是犯罪行为的情况重新评价为犯罪行为。关于丰泰案,公诉人说钟灵(化名)的合同中,双方同意开工时间可以推迟到2015年4月,所以告知了丰泰调规的事实,所谓的协议完全是丰泰一拖再拖无奈的妥协,无论他们同不同意,这个工期都是必然延误的。公司人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丰泰告知了调规。另外,如果卢善文他们真的知道调规,为什么不明确写明是因为调规导致卢善文无法进场?何风(化名)、钟灵(化名)他们告知卢善文调规的问题,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辩护人好歹还有通知函。公诉人说2014年1月签订的合同,11月3日申请调规,这是工程无法进场的合理理由,但是书证综合认定的是先收钱、后调规。按照公诉人这个逻辑,调规是11月3日申请的,那3月到11月不能进场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按照合同约定,3月15日就可以进场,11月丰泰都该支付工程款和退还部分保证金了。我们说丰泰隐瞒了调规,不是说丰泰修改图纸,而是土地置换就必然引发调规,这是2013年10月就确定的事实。如果丰泰不隐瞒这事,卢善文是不可能跟他签订这个合同的。关于内部承包协议,公诉人说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辩护人不否认这是自愿签订的,但是辩护人强调,何风(化名)不同意卢善文用自己公司承建是有一定目的的,没有威逼不代表没有欺骗。辩护人非常同意公诉人所说的自愿签订,对于条款内容双方确实是明知且接受,违规条款是后加的,更不是卢善文强加给丰泰的。对唐清(化名)工地的打砸,公诉人说这是卢善文明知可以进场施工了,辩护人不能理解,对唐清(化名)进场一事只能说明何风(化名)不讲诚信,不能说明这个工地能开工,能不能进场开工看的是施工资质,而不是谁胆子大。搭建板房也不等于能开工,在建工行业,开工和进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工包括地基工程等都需要施工证和开工令。2015年10月,紫金城工程早就已经通过了相关监管,因为调规以及违建……。
审判长 李勤:这个之前多次说过了。不重复了。
唐静律师:因为昨天公诉人提出的这个观点是之前没说过的,辩护人是针对这个观点作出的回质。搭建板房以及砸板房,均是宣誓权利的象征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就算不去砸板房,唐清(化名)也不能开工,所以更谈不上去砸板房就等于明知可以开工。公诉人这样认定是明知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项目施工的客观情况,强行扭曲事实,希望公诉人认真学习下建工行业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钟灵(化名)手机里的短信、邮件等都证实丰泰高层相互推诿,这些客观证据为什么不能证实11月3日是去商谈的?关于保安殴打的问题,曾和平也说了,我不再赘述。关于若兰公司的问题,公诉人说何风(化名)是被迫达成协议的,辩护人认为拆迁是政府的要求,拆迁补偿协议也是有要求的,不以何风(化名)的意志为转移,而且拆迁协议达成签订的时间,也是在卢善文他们知道唐清(化名)进场之前,也就是矛盾爆发之前。就算是何风(化名)认为自己的公司价值连城,为了还债变卖也是天经地义的。英才学校事件谁不听劝阻也是很清楚的了。关于拍摄者的立场问题,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在社区干部朱某贵那里的,现在也没有调取到,那是谁要隐瞒真相?关于班组长结算的问题,宏坤结算一直是蒋某松和卢善文负责,曾和平短暂分管了半年的结算,这也是文慧(化名)的结算上有曾和平签字的原因,其他结算大部分跟曾和平无关。有无故意扣款的问题,请公诉人拿出书证证实。代某洪欠款是事实,催收也不犯法,蹲守、跟踪欠款人也不违法,执行案件中还要求催债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只要没有对其限制自由就行。代某洪陈述中也没说受到过曾和平等人跟踪的滋扰。装饰城的意见,我们辩论时综合发表意见。
(11:15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李勤: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公诉人简要发表回应意见。曾建斌,等这一轮说完你再发表。
公诉人 张光明:公诉人并不站在情绪表达的立场上,也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权,所以没有举手打断辩护人发言,但是质证确实应该有质证的规范。公诉人在此简单回应几点,第一个回应的点关于虹桥房地产公司的确是1996年成立,但是虹桥房地产公司是作为花园实业下属公司存在的,这里并不存在公司改制,但是依据工商变更工作资料,基本能证明其最后改成了三汇房地产公司。第二个回应的点,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正当的控告的权利基础,我做一个简单的强调,辩护人所说的六起案件中确实有些案件被告人不能控告,但是案件的起因基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被害人的正当权利被侵犯以后,他是否有控告权?我认为这两个问题是不能等同的,起因客观存在,但并不否认被告人因合法权利遭受侵害以后,他有正当的权利进行控诉,这个是两个概念;第三个回应的点,辩护人刚刚谈到昨天庭审的一些回忆并不能反映公诉人的观点,比如说唐律师谈到对所有的借贷对象都没有采用非法催收的手段,但代某洪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明显采取了非法催收的方式,当然公诉人同意所谓的跟踪蹲守是合法的,但是公民的隐私应当得到保护,至于说执行,你可以提供财产的线索,但是不能采取非法的形式。
公诉人 邱建波:公诉人对几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回应。第一个,关于冯廷州车辆的问题,公诉人需要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冯廷州的言辞证据中,他提到他的车辆之所以要登记在公司名下,是因为登记在金辉公司名下,他可能少交税,另外,作为法院退休干部,价值40多万的车辆登记在他名下社会影响不好;第二个,关于无视警察执法的问题,丰泰事件中,辩护人以吴某飞的证言来否定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和无视警察执法,公诉人并不认可并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也能够证实双方发生了抓扯打斗。被告人卢善学、文红军以及证人苏凭(化名)、何某文、周石(化名)的证言也证实三汇公司的人是已经冲上去殴打一男子,警察劝不住才喷辣椒水。吴某飞的证言也证实双方根本没理会警察的劝告和警告。同时需要合议庭注意的是,虽然吴某飞是当时参与处置的辅警,但他不是直接使用催泪瓦斯的警察,并且在过程当中吴某飞也被催泪瓦斯误伤,足以见得现场的秩序是非常混乱。另外公诉人在举证阶段也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新时空茶楼案中,曾建斌一方不让警察把受伤的胡某云带走,即存在阻拦警察执法的行为,警察只能呼叫增援;绿湾村新区案也是三汇公司的人冲上去,当着警察的面殴打了装修工人,足以证实多起案件当中该组织均存在无视警察执法的情形。关于其他的问题,公诉人将在辩论环节予以回应。
公诉人 张光明:第一个,针对曾和平提出来的钱某忠证言,公诉人并没有采纳钱某忠这一部分的证词,公诉人宣读的钱某忠证言并不是用于证明曾和平殴打了安定刚;第二个,对于林某虎的证言,公诉人有必要向法庭说明一下,辩护人举出这一份证言,主要是为了证实他在包间里时没有看见殴打事实,但是在林某虎2022年7月22日,也就是辩护人举示的这一份证言里,也可以证实林某虎只是一段时间待在这个包间里面,并不是全程待在包间里面。林某虎称是自己有事就离开了茶楼,公安机关问他什么时候走的?他说的大约是陈昊(化名)他们来了一个小时之后我就离开了,这足以说明林某虎并不是全程待在包间里面,他在的时候安某刚还没有被殴打,自然也看不见殴打行为;第三个我要回应的是梁雅丽律师提出来的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时候将一些电子数据打印出来,我向法庭出示这种出示方式并不违法,电子数据的原件公诉机关已经随案移送,只是出于便于出示的目的将电子数据预先打印,便于控辩双方质证,原始证据都在卷宗当中,辩护人可以查阅,就这一行为公诉人不应该得到辩护人的指责;第四个,就是唐静律师所说的朱某宝、安某刚,还有赵港(化名)属于职业诈骗犯,公诉人在维护职业诈骗犯的利益。公诉人想说明的是无论是朱某宝、安某刚、赵港(化名),是否在曾建斌、卢善文的问题上作假,昨天的质证意见里面我都说得很清楚,不再赘述。公诉人当中说明的是,这些人是不是职业诈骗犯是要通过法院判定认定的,你辩护人直接给他贴上标签的做法实属不同;第五个需要回应的是,谢某刚案件里面是否有曾健斌指使或者教唆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辩护人说是只有罗某伦一个人的证明,公诉人想提醒辩护人,还有董某昌的证言可以作证,董某昌当时也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当时他当时根本没参与这个事情,而且罗某伦、董某昌二人在回答当天晚上参加的人员是否认识时,他们都没说全部认识,只是说大部分都是认识的,但是当时的笔录里面均没有提及这些人,因此这个里面只说有嫌疑,也因此这个案子当时没查下去;
第六个,谢某刚立案的情况,是否是行政案件,是否处理,昨天我也说过了。辩护人说如果是刑事案子,但是没有登记表或者立案手续,行政案子双方调解也可以结案。那么这个案件中涉及到财产的鉴定,涉及到了刑事案件,那从行政案件到刑事案件,在决定了之后才走程序。2003年马某令他们的案子中,也是伤情鉴定出来后才有了刑事立案手续的。这里面涉及到了财产鉴定,鉴定出来后,并没有立案,那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呢?公诉人昨天说了,要么是寻衅滋事要么是故意毁财,不是可自诉的案件。第七,土地置换的问题,辩护人提出公诉人要多学习建筑方面的法律知识,公诉人可能没辩护人学的多,但是土地置换是否必然引发调规,应该是要的。但是本案是否需要,公诉人专门去了丰泰集团了解情况的,当时不是因为净地有问题,而是小角落有坏的,只是要把不规则的小角落规整就行。丰泰集团紫金城A地块实际上也在修建了,置换手续在很后面,当时也不影响修建;最后第八点,关于代某洪的案件,辩护人举例说法院执行财产也允许跟踪蹲守,但是法院有法定授权的,包括被告人在庭上,也被控制了人身自由的,是有授权的。不是我们老百姓可以做的。所以跟踪、蹲守,老百姓是没有授权的,那是否合法呢?公诉人全部回应完毕。
曾建斌:当时新时空事件,有可能是把张西(化名)当成了冯定慧?有些人嫌少,他们缺钱,比如说文慧(化名),要在人和逸景买一套很大的房子,欠了几十万,拖欠了民工工资,我们是不愿意借钱给他的,并非是希望他们借款。他们收入少,消费却高。说丰泰的保安是为了平息事端的,我很不认可,在场的是冯定慧、卢善文、曾和平他们,保安是去打人的,不是去平息争论的。再一点,配车的问题,一个企业给什么人配什么车,肯定是要看这个人的贡献和未来的价值,唐某明也是配车了的,只是没配那么好而已,他跟在企业贡献了十几年的员工相比,贡献肯定还是有限。先把企业搞好才能考虑个人利益,所以唐某明说的是片面的。冯廷州说愿意来我们公司,他离开了中院,我同意他把车子放在公司里,是为了工作方便的需要,不存在对他的拉拢什么的。公诉人说朱某宝他们跟张均打假牌被抓了现行,未必能证明是跟我们也打假牌。但是,打假牌,安某刚是出了名的,从他朋友那里摆条都能证明,他肯定是打假牌。另外,所谓的组织性,我回忆曾经在集团公司当过副总的有21人,离开公司的有10个人,中层的人也一样,进出没有任何规矩。这10人中,唐某明、易某平等人,都是要走就走,要来就走,工资、奖金都是有高有低,绝非考虑了其他因素,都是为了企业发展。冯定慧、卢高翔、卢善文等人都是类似的。再一点,第四位检察官说的贴标签的问题,安某刚是诈骗犯,这个叫贴标签吗?王某强偷沙子,这叫贴标签吗?事实都清清楚楚的。偷了一次劝了他,他还来,这不叫贴标签,是你们不愿意调查,真的不叫贴标签。王某强在人和天地偷沙是落实的,只是你们没追究而已。关于土地置换的问题,何风(化名)晓得要土地置换,晓得还要进行调规,为什么还在合同里约定某年某月要动工?你既然企业有可能调规,你就不该忙着守2200万的保证金,忙着签合同。如果你要调规,可以和我们商量,告诉我们调规,为啥不可以?但是当时为了解决丰泰的资金困难,他们设置了这样的陷阱。当时我不清楚,现在听了你们举证的链条,我认为可以证明,何风(化名)就是想解除他们财务危机才采取的套路。起诉书说我想窃取,我没有主观的可能性要求相关机构评估到多少价格,客观上,我没有让任何人评估成什么样,全部都是供销社他们在操作,改制一步步都是供销社和体改委在管这摊事,每一步都经过他们,程序完全合法。资产评估后来有多评、少评的情况,这是通病。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不存在这种瑕疵。经过三四次给钱,政府调查了三四次,我曾建斌没想在改制中窃取什么。完毕。
陈勇:刚才那位辩护人说的笔录问题,说新时空茶楼当天是我纠集的人,这不是事实,我在公安如实供述的。我也不是当时的保安队长,事后公安也没找我或者处罚我。我想可能是一些误会引起了辩护人多次质证,还有些威胁性语言,但是,我所说的都是如实陈述。请合议庭评议,谢谢。
公诉人 宋志强:曾建斌刚才向法庭提供了一个线索,说是2004年打人的人可能是张西(化名)。他说他是猜测的。公诉人想说的是,张西(化名)并没有在三汇工作,这个猜测不具备可能性。张西(化名)是1983年的,2004年刚毕业,在四川景峰上班,2015-2020年才在三汇上班。所以张西(化名)不可能出现在现场。
曾建斌:我说错了。是xx跟曾和平高度、胖瘦差不多。对不起。我没说哪个哪个。
王兴律师:因为宋志强检察官提到了去过丰泰调查,这是个职务行为,是不是有相应的笔录,我们要调取这个笔录。
审判长李勤:下午三点继续开庭。
15:02
审判长 李勤: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由冯定慧辩护人向法庭举证。
吴庆阳律师:出示三组证据。1)工作调动审批表、工资证明信、干部介绍信,来自于绵阳市供销社档案处调取的原件,证明冯定慧去绵阳市供销社工作是政府调动。调动审批表上显示她当时30岁,调出单位是某某杂货公司,调入单位是花园市场。原因是自愿支援建设,意见是同意调入。主管部门意见,联合社加盖了印章,时间是94年6月29日,工资证明信,工资是244元,日杂经营铺的印章,干部介绍信等是花园市场,加盖了绵阳供销社的印章。冯定慧94年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入花园市场,没有参加黑社会的主观目的,如果合议庭认定涉黑成立,只能认定冯定慧为被动参加,而不是积极参加者,是一般参加者。
2)死亡通知单、死亡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落葬证书、户口本。自呈,冯定慧入狱后两个月,她的母亲因2022年11月7日的入狱,两个月后忧心去世,辩护人当时申请,冯定慧参加葬礼,被侦查机关拒绝,其母亲下葬证书签字的是冯定楷,不久他也被抓了,现在只有八十多岁的老父。很可能酿成人间悲剧。冯定慧为自己不能尽孝耿耿于怀。由此给老人留下不可弥补的终身遗憾,前段时间,冯的家人还想法设法把电视机弄坏,怕她父亲看到案件伤心,希望合议庭考虑情节,对冯定慧和冯定楷从轻处罚。死亡时间是入狱两个月后,死亡原因是心跳骤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死亡通知单相吻合,这里需要说明,事实上她的母亲是84岁,不是92岁。不是说年纪太高自然死亡。
3)只有一页,冯定慧与她丈夫的结婚证,1989年12月29日,证据来源是自呈,证明两人结婚时间,因此查封的冯定慧的财产、房产都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产是在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标志性事件之前2003就买了,既然可以区分她的个人财产,为什么不区分。
我预判了公诉人的预判,你们肯定会说上述证据尤其是第二份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我提前回应,我希望你们具有同理心,要换位思考,想想这个情况出现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有同理心不丢人。
审判员 李俊:法警,将证据交给公诉人查阅。冯定慧,你对你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冯定慧:无异议。
公诉人 宋志强:关于第一份书证,证明冯定慧和曾建斌是供销社期间的同事关系,第二,不是因为同事关系,而是基于她的作用、经济方面的作用认定为骨干成员。第二份证据,家庭情况,没有什么关联性。家庭的情况,接下来很多辩护人可能会出示类似的,我认为合议庭可以酌情考虑。第三份证据,我们的处置意见是没收个人财产,不影响对夫妻财产的认定。
冯定慧:我对刚才公诉人的回复意见,关于黑社会组织,我同意我律师的意见,我想对昨天检察官说的进行一个回应,首先,邱检察官说的配车的事情,提到冯廷州的车子没有出钱。
审判员 李俊:冯定慧,是对你的证据提供意见。
冯定慧:是,那就没有了。
吴庆阳律师:我简单回应一下,其实我预判了公诉人怎么说了,我不认同他们觉得没有关联性,她母亲去世跟她女儿被抓,当然有关联性,当然这是一个酌定情节,希望考虑。
何冰冰律师:十三份证据,分成四组出示,与案件定罪没有关联,是酌定情节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张均(化名)、杨某觉,德阳宏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明目的是,卢高翔从08年以来一直是任职德阳宏业的总经理,且没有跟租户发生过纠纷,一直合法经营,证人可以证实卢在工作中工作认真、为人和善、关心下属。
第二组是卢及其家人的病例报告,证明卢的肝病、医生处理意见为继续治疗建议继续复查,卢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等;卢高翔岳父母的住院证明,一个82岁、一个81岁,两人经常生病、靠卢高翔妻子一人照顾孩子父母;卢高翔儿子卢某的学生证,是西南石油大学的大三学生,还有个小儿子在读小学;第四份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证明卢向三汇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150万元后,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以上证据是由律师向证据所有人依法提取,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
卢高翔:无异议。
公诉人 邱剑波:第一组,对于九份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证明卢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品行,接下来的证据与本案都不具有关联性,但是希望法庭综合考量。
最后的购房发票关于财产的,希望合议庭考虑。
卢高翔:没有回应。
何冰冰律师:没有回应。
李超生律师:第一份证据,第一份材料是蒲自己写的家庭情况的材料一份,家里妻子没有工作,儿子参加完中考,父母身体不好。第二份是户口本;第三份材料是父母住院出院病例。我们这组证据综合证明目的,证明家庭有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蒲是经济唯一来源,本组证据虽然跟定罪事实没有关系,希望酌情考虑量刑。
蒲永亮:没有。
公诉人 邱剑波:三性没有异议,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但是希望法律综合考虑。
蒲永亮:没有回应。
李超生律师:希望综合考虑。
魏军律师:对前面有的问题回应。第一,关于违规代理的问题,杨璇给两个被告人代理的问题,曾建斌没有跟杨璇建立委托关系。其次,占勇当时是曾建斌的辩护人,杨璇是记录人,记录人并不能说是辩护人。退一步讲,同一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有合作,也不是违规的,讨论一下辩护方案,也是可以的。第二,专家证人的问题,第一是证据属性问题,第二是收费。首先是证据属性,刑诉法中表述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有三种人:第一是勘验、检查人第二是鉴定人第三是质证人。刑诉法197条第2款: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从这个角度来讲,专家不是鉴定人。
公诉人 李正勇:希望你举证质证,现在你没举证,我们希望你辩论阶段讲这些。
审判员 李俊:你可以提交书面的,现在是举证阶段。
魏军律师:我说过,我们提交的证据和前面的辩护人证据一样,我就不出示了。我们要对质证意见进行回应,我认为没有问题。
审判员 李俊:法庭说了,你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提交辩论观点。
公诉人 宋志强:刚刚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其实不是举证的意见,刚刚你认为的专家意见其实也不是你举是的。希望辩论阶段再发表。
魏军律师:好的。
何涌泉:没有异议。
耿昊律师:第一组证据是罚单,是何仕武对班组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的开具的罚单,证明第一何仕武是因为安全规定开具罚单,第二,罚单有项目部加盖的印章,还需要项目部同意,不是自己能决定的。第三罚金额在100到300,金额较小,罚款是公司正常的管理行为,不是组织规约和纪律。第二组,何仕武奖励登记报告表、解放军转业专业介绍信、军事证,证据内容是1978年3月应征入伍,1980年加入共产党,1992年退役,服役期间,成绩显著,贡献较大,三等功一次、两次嘉奖,这三份证据说明何过往经历良好,不具有参加黑社会的目的和动机。第三,何儿子何某阳的收入证明,说明何某阳的收入要交给何仕武,茶馆的收入也要交给何。第四,小岛视频,虽然放过了,但是因为他变瘦了,身体变化很大,希望法庭查明他的身体状况,能够考虑取保。
何仕武:没有异议。
公诉人 宋志强:公司的罚单,公诉人不否认宏坤公司有正常经营的行为,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公诉人指控组织的规约并不矛盾,对证据关联性不认可。第二,退伍奖励表和个人身体情况和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当然家庭情况在量刑时建议酌情考虑。第三,儿子和妻子的收入,这个案子超过了法律应当判处的相应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返还。
何仕武:没有回应。
耿昊律师:没有回应。
王泠洁律师:举出三份证据,都是原件,第一份证据是兴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显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是在2011年10月,证明周强去金辉小贷工作的时间是11月以后。第二份贷款证明一份,借款人是周强的妻子,也就是入股金辉小贷11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没收,属于妻子部分应当保护。第三份是借款人刘某平写给周强的一封信,写了感谢周强,周强没有对他负责的客户采取软暴力或者暴力行为,也与在卷刘某平等的证词证据相互印证。
周强:我对证据没有异议,我补充一点,我们这个阶段,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我们父亲年龄很大,孩子很小,希望合议庭考虑。其次,家庭财产问题,我本人2000年与妻子结婚,家庭财产都是夫妻双方辛勤劳动积累而成,生活目前是无法维持的,希望合议庭酌情判定。
公诉人 宋志强:关于兴业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书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确实周强是2011年11月到金辉小贷工作。贷款结清证明,股权款投入问题,没法达到这个证明目的,金辉小贷股份是否应当予以没收,法庭考虑。另外刘某平的书信,是个别借款人,也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是否非法催收,是个整体的评价不是个人,当然周强谈到家庭财产,希望合议庭合法处置。
周强:我回应一句,刘某平借款时间大概是2020年左右,刘某平也是指控我们暴力和软暴力的证人,他因为自身投资失误,资金链断裂,自己因为非法集资入狱,正如他在信中所说,我不仅个人写信给他鼓励,他家人出现了什么问题,都找我进行咨询,我帮他们解决,针对这样一个客户,我都能够采取这种方式沟通交流,还有其他的债务人可以印证,我在工作中是不会采取暴力和软暴力的。
王泠洁律师:没有回应。
任星辉律师:我提交了卢善富的病例资料,这是证明卢的身体情况,证明书证明卢胃肿瘤做过手术,医生告知是胃癌,经常性胃酸,身体情况较差,需要定期不定期复查,诊断证明书中也记载了卢善富高血压二级等疾病,包括会见卢善富的笔录,没有签字但是是属实的:他的家庭情况是,儿子目前三十多没有成家,存在一些个人生活方面的障碍,身体方面2021年12月因为关进去高血压住院12天。另一个没有提交证据目录,卢善富的工资构成,在卷,是2015年工资构成,加班补贴1600,是工资的大部分,和卢善富讲的一样,他是5+2、白加黑的劳动者。最后一个工资表,没有详细的工资构成,总的工资收入并不高,请法庭注意。
黄娇律师:补充一下2010年到2021年的工资表的问题,他的工资涨幅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丰泰和小岛事件发生的时候,他当月的工资是低于当年平均工资的。只有装饰城一个事情的当月工资高于当年的平均收入,但是当年的年终奖是少了5000元的。说明他只是拿个普通工资的普通员工。
卢善富:没有异议,但是我说一个,前几天,宋检察官说文红军,与新时空有这个关联,他提到戴家湾这个事情我确实很敏感,从01年到13年,工资全部是我在发,新时空事情的时候我确实不在,我在戴家湾的饭馆子看到了文红军开了一个车子。这个是不是可以查得到。
公诉人 宋志强:家庭情况的证据对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建议适当进行考量。工资收入和参黑的关联性,对这一部分的内容我们不赘述了。
卢善富:请合议庭关注新时空的事情。
金琳律师:没有补充证据。有意见在辩论环节发表。
张召怀律师:三组证据,来自于家属提供,第一组,是英才教师公寓应急小组名单,证据右上角写了“教师宿舍进场施工名单”,是施工名单,分了六个小组,其中第一到第四组的职责是“守护彩钢围墙焊接施工现场指定区域”,是“守护”,属于防御性质,不是斗殴打架,第五组是安全用电组,职责是“守护施工临时电箱、线缆、用电搭设及用电安全”,可见头天开会的目的是进场施工,不是打架斗殴。不仅如此,请合议庭注意第六组,职责是对冲突地点紧急灭火,结合当庭播放的视频来看,可以看到他们是阻止打架而不是要打架,该组成员张良只要看到哪里起了冲突,马上跑过去拉开、防止发生冲突。所以从这个分组名单可以看出,不仅不是为了聚众斗殴,而是明确反对斗殴。第二个证明目的,卢善学是分在安全用电组,这既和他第一次笔录的说法一致,说他并不在冲突地点,而是负责安全用电,这一点和当天播放的视频也可以形成印证。同时也说明了言词证据的虚假性,他并不像证人证言及部分被告人供述所讲的在冲突的第一线、分在了第一组,公诉机关指控卢善学构成本案主犯明显不成立。
第二组是辞职报告,2020年3月辞职。辞职报告里提到了自己是英才学校的项目部经理,他当时是因为工作到的宏坤。他讲了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就是业务,辞职原因,他提到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要孝顺父母。从他的请辞的原因和工作交接可以反应,卢的辞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而不是脱离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存在什么犯罪组织的规章纪律。
第三组,转账凭证,显示了卢的儿子给他的账户转了42万,儿媳也转过16万多,共转了88万多。当然,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卢善学冻结的证券账户为违法所得,这里进一步反应,冻结财物不仅不是违法所得、与本案无关,而且还是案外人的财产,希望能及时返还。
卢善学:我对转账凭证,我这个卡绑定在华西证券的,工商银行的,这个卡是以前家里的积蓄都在里面,2012年我在承包水电,我的卡和其他外来的资金没有关联。其二,请审判长、审判员,我从五月开庭到现在,我没有搞清楚,我究竟是犯罪还是没有犯罪,我没有听懂,但是英才学校进场的时候,我们是合理合法的,为什么成了聚众斗殴。
审判员 李俊:不要说辩论观点。
卢善学:补充一句:我始终不明白我是否犯罪。
公诉人 罗明川:名单无法达到辩护人证明目的,证明了进场前是有开会的,明确了各个被告人的负责事项,卢善学是副组长,明确了班组长的要求。明确了人数远超过一百人,也能够证实所分小组人员也不仅仅是搭建围墙的人员,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实。
公诉人 邱剑波:辞职报告,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达到,法律没有要求黑社会组织要限制成员离开。第三组证据,请合议庭处置财产依法处置。
卢善学:对这个事情,反正就是,我总觉得,公诉人好像是针对我们,他举出的言辞证据就是有效,我们的就是无效。
张召怀律师:刚才罗公诉人讲成这份名单显示每组带人超过三十人,且这些人不是去现场施工,但是这些人的工作内容是守护彩钢、目的是为了防止冲突发生。第二点,公诉人还讲到,名单职责不能证明卢善学不是主犯,结合其他的证据证实卢善学是主犯。但是,认定卢善学主犯的证据无非一些证人证言,认为卢善学是项目经理,就想当然认为冲突主要发生在卢善学所在的第一组,但是结合名单和当天的视频资料,他根本不在第一组,第一组组长是雷某金,但雷某金却没有被认定为犯罪。本案还指控了卢善富和唐勇俊,但是他们的组长张名(化名)也都没有指控。所以这个名单可以做个基本的对比分析,这些人员分组位置靠近冲突点,且地位更重要,但他们都不被指控为犯罪,为什么不在冲突现场的卢善学反而是主犯?还需要说明,不是说在没有这个应急名单之前,公诉人并不掌握这些事实,因为雷某金、黄将(化名)他们的笔录都承认了自己担任了组长。但是公诉人都没有指控,怎么得出卢善学是主犯?
辞职报告,公诉人认为没有关联,并没有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退出限制自由。但是,卢善学除了辞职,并没有其他的手续,只有一个公司的离职手续,说明他只是找了一份工作而已。
程小洋律师:三组证据,第一组是股份合同,是冯定楷与宏坤订立的承包劳务的合同,第一份是2013年4月9日。2014年9月1日,2019年12月8日……
审判长 李勤:你提交书面的,后面再举证。因为现在公诉人没有你的证据。公诉人先查阅。
李显峰律师:辩护人之前向法庭提交过两份证据清单,一共8组证据。因为提交的比较早,中间经过了一两个月的法庭调查,一些个案中的客观证据,如视频等,也已经呈现在法庭上,很多事实已经比较清楚。因此,举证以当庭举示的为准,顺序也有一点调整。另外增加在案的证据如工资表进行对比。
第一组证据:关于涉黑
1)张良与宏坤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时间不明,不完整、2015.10.11《试用人员登记表》、2021.7《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2021.6 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及《工作总结》、2021.7.14《劳动合同书》。
2)张良的儿子张某宝写的《情况说明》2022.4.30。
3)在卷的张良的养老保险记录;以及公诉机关调取的张良的工资表,“应发”和“实发”两张表。
4)张良本人2023年5月11日提交给法庭的自书辩解材料。该份证据是张良在收到起诉书后,整理好放在家里的,对涉黑及四项个罪,均有辩解。在庭审期间5月11日,张良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法院。
以上证据1、证据2,证据来源都是:张良的儿子张某宝。证据3的来源是在案证据。证据4来源是张良本人。
证据1内容显示:
第一,《劳务合同》,填写时间不明,不完整,只有第一页和最后一页。第一页显示,张良与宏坤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当时甲方宏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卢善文。乙方张良,当时填的手机号码是18281537699(移动号),这个号码是张良在2015年左右开始使用的号码,跟2011、2012年张良使用的联通号码不一样。通过这个可以判断,这个劳务合同是2015年之后的签署的。
第二,《试用人员登记表》,填表时间是2015.10.11,上面填的号码也是18281537699(移动号)。简历一栏:张良填的是(主要特长,机械修理、机械管理、从93年在内蒙、绵阳、江油、三汇房产,从事土石方开挖及机械管理至今);家庭成员一栏显示:儿子在三汇公司上班。试用部门意见一栏,显示蒲永亮于2015年10月13日审查签字,意见为“负责绵阳中学英才综合楼项目的采购工作,同意试用,月工资3400元/月,其中考核工资700元。(按三仟肆佰元,其中考核工资七佰元)”领导审批意见一栏,建议按三千肆佰元每月计资,其中考核工资七百元。前期按比例计发。(按工作量),卢善文签字。2015年10月21日。试用人员一栏,张良签字确认的时间是2015年7月23日。
第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填写时间是2021年6月和7月份,显示,张良所在的部门是采购,当时系“三汇金府后勤负责人”,入职时间是:2014年11月1日。“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次数”1次,上一次签订合同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续签合同期限是202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部门分管领导刘某等人的签名,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7日1日。
第四,续签合同的《申请书》和《工作总结》,时间都是2021年6月27日。《工作总结》内容:本人于2014年11月有幸进入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经公司领导安排在英才项目工作,担任英才项目后勤主管以及零星采购。此项目完工顺利交工后,又被安排在三汇金府项过从事项目后勤主管、以及人和山水、金府的零星采购......
第五,《劳动合同书》,显示,这次的合同期限是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安排的岗位是“采购员”,基本工资 1650 元/月,绩效工资另计。劳动合同录用条件部分的有要求“无违法犯罪行为”;
证据2内容显示:张良的儿子张某宝写于2022.4.30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张良的《劳动合同》,系张某宝从宏坤建设公司以拍摄照片的形式获取。这份《情况说明》,张某宝自己也向合议庭提交过。并且说明,是“从宏坤建设公司查到的张良的《劳动合同》等资料, 因公司被政府代管后管理严格,不给复印,只有照片,请法院向公司调取原件核实”——同时,张某宝对对张良进公司、从公司工资的情况、也进行了证明,对小岛当天发生的情况也作了说明,因为小岛事件当天张某宝也在现场;同时,张某宝对张良和公司老板曾建斌也进行了评价。
证据3内容显示:两张工资表,宏坤公司从2018年2月开始给张良发工资,没有更早的时间,工资是3330。2020年还是3000多的实发工资,有的时候还有2700多。张良的养老保险记录,显示,张良缴纳保险的记录为2012、2013、2014年,全年实缴200元,城乡养老;2020年9月-2022年,为企业养老,参保单位为宏坤公司;除此之外,其他时间都是没有缴纳保险的,也说明,宏坤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以及更早之前,没有给张良交保险。
证据4:张良本人2023年5月11日自书辩解材料。内容显示,张良说:他到宏坤公司打工并不知道宏坤公司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只知道这家公司讲信誉,不拖欠工钱,这也是我愿意到宏坤公司打工的原因。
以上4份证据,证明:
第一、张良2014 年 11 月 1 日进入宏坤公司试用,经过8个多月的试用期,2015 年7月中旬起,才算正式入职宏坤建设公司,岗位就是后勤和采购员,工作地点在英才学校、三汇金府、人和山水等工地上。并且,张良在2014年11月1日前,跟宏坤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不是公司人员。也证明了《起诉书》第9页,2005年至2011年期间,该犯罪组织通过公司化动作,进一步发展壮大,被告人张良等人进入曾建斌控制下的宏坤建设”、以及 ,《起诉书》第11页“(曾建斌)通过家族纽带和内部奖惩管理制度笼络、控制部分公司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班组长作为组织成员”是错误的,因为张良既不是班组长,也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尤其是,在2014年之前,不是宏坤公司的任何岗位的员工。
第二、宏坤公司给张良发的工资,是正常的按劳支付报酬,没有从宏坤公司获取工资绩效以外的收入,当然,不是起诉书第11页指控的所谓的“以工资奖金豢养”性质。一直稳定在3400、3300元左右,其中的 700 元为考核工资,工作五年多,一直到2020年还是3000多的实发工资,日均100元,并且,单位一直没给交保险。这样的工资水平,在四川省第二大城市绵阳,是比较低的,就是在国内十八线小县城,都是非常低的,难以养家糊口,不可能是“豢养”性质。
第三,通过这组证据,可以证明,张良没有参加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可能在2011年参加,更不可能在2014年11月参加黑社会。他在 2014年11月加入的只是宏坤公司,并且只是一名最底层的打工人。
第二组 关于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证据1:张良2023年5月11日自书辩解材料。
证据2:2022.11.27和 2022.12.7,张良与王某强(王三娃)谈论挖机被砸事件(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的两段通话录音文件及录音文字整理。以及张良手机上存有两段录音的照片截图。证据来源:证据1,录音的来源是张良的手机,文字整理是辩护人整理的。证据2,来源是张良。
证据内容:
证据1:内容显示——“关于谢某刚被寻衅滋事的事情,这是人和天地三期的事,本人跟王某强在人和天地二期是雇用关系,他是跟宏坤合同签订人,我是帮他管理,关系很好,所以人和天地三期他租用谢某刚的挖掘机偷三期 的沙石我听别人说过,是谁说的我已记不清了。 2011 年 12 月 1 日晚上我在跟曾和平和其它人在一走喝茶的时,曾和平接到不知谁打来的电话。说王某强又租用别人的挖掘机在偷人和天地三期房子基础的沙石,当时曾和平很生气,所以就叫我们在场喝茶的人一起过去看看,当时去了离偷沙石的现场还有 60 米的地方等卢善文来,现场四周没有灯很黑,等卢善文来了后一起才去了挖掘机偷沙石的地方,的确看到一台挖掘机在人和天地三期工地内一个深坑里。所以才有人说真的有人在偷工地的沙石。当时不知道是那几个在地上 找石头就丢了过去。我没找石头丢过去,最后听说有人下深坑里打了挖掘机驾驶员我完全不知道。这就是谢某刚事件的全过程。”
该证据第三页说:“我不会砸挖掘机,原因是人和天地1,2 期我在帮王某强,之前我们也合作了几件事,我和王某强关系很好,也知道挖掘机是他的,1,2 期王某强和曾和平卢善文是甲方乙方关系!平时我也看到他们在一起交流工作时关系很好,最有可能是那些不知情的保安和工人砸的。”
证据2:内容显示——2022.11.27、2022.12.7,张良与王某强(王三娃)谈论挖机被砸事件(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的两次通话录音文字整理
一、录音文件1:王三娃1分55秒
王某强:喂
张良:听得到没得?
王某强:听得到啊。
张良:晓得我是哪个不?
王某强:不晓得你是哪个。
张良:嘿,你龟儿,我老张。
王某强:哪~哪个老张?
张良:帮你忙,给你做活路那个老张。
王某强:哪门?
张良:我就是问,那个时候狗日的砸你挖机的时候,那个时候三期(注:指人和天地三期)没动是不是啊?
王某强:没动。
张良:三期本来就没动,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帮你(注:口误)那个时候我还在帮你哦,那个时候。
王某强:喔,只是~那个时候你帮都没有,帮他哎呀。你那个时候自己~哎~哎,你那个时候,哦,那帮老杨。
张良:啥子,啥子自己,是帮你和老杨。帮你和老杨,日麻那个钱,那个,那些就说是那些你们差的那些费用都是我给你们给老杨的。
王某强:哪个?
张良:我说,我说是那个时候应该是帮你和帮老杨,还没帮三汇公司。
王某强:哦,那个时候三汇集团,那个时候还没开始,唉。
张良:啊,一期二期本来就是你们的蛮!对不对?
王某强:嗯。
张良:三期还没开始蛮?
王某强:嗯。
张良:他日麻说挖机,砸挖机我,我参与了的,我可不可能!我在帮你我砸你的挖机。
王某强:可不可能,没说,没有没有没有,我不说,哪个说,晓都不晓得,哪个说的有你。
张良:哼。
王某强:哪个说的有你安?
张良:哼,现在有,有人说。
王某强:狗日的我们这边只喊我去了的有,我们~
张良:我那个时候,我~我,我现在狗日,你晓得这么,这么长段时间我才记清楚,那时候我是在帮你和老杨两个人。
王某强:那时候三期开都没开始。
张良:三期还没开,对不对。
王某强:哦,嗯。
张良:嗯,好晓得了。
王某强:哦,就是三期没开,就是,三期没开。
张良:嗯。
二、录音文件2:1分51秒
张良:一二期(指人和天地一二期)我在帮你。
王某强:嗯。
张良:对不对蛮,好多账目都是都是我在帮到去完善的,就说是该给你拿钱啊,该给老杨还的账啊,这都是我帮你去完善的,最后三期完了过后,我们都还在合作,那个明晓得那个挖机是你的,我咋可能去砸你的挖机,狗日有人说是我砸了你的挖机,你明晓得,对不对,那个挖机只有你敢。就算是你开起去的,也只有你敢喊人开起去,哪个敢喊开起去安,只有你和三汇公司有联系,狗日的有人说我来跑去砸你那个挖机。
王某强:莫得事实,找事给,纯粹是给曾建斌添麻烦。
张良:是啊,三大爷,这个事情可能我要写些东西,你要帮我证实一哈这个事情,妈哟。
王某强:啷个证实,你说,我那晚上又没在场,我啷个晓得,你说我那晚上在场我晓得看到没有。
张良:你听我说嘛,又不喊你去到庭,只是说我们俩关系好不好,你说。
王某强:唉,嗯。可以。
张良:我们两个关系好不好,如果在场,明晓得挖机是你的,我可不可能,得不得砸你挖机?
王某强:确实当时我不晓得,我当时晚上也确实不晓得,我也没在是不。
张良:唉,是是是,当时你不晓得,你觉得凭我俩的关系,我可不可能砸你挖机?
王某强:嗯,是嘛,究竟怎么回事嘛,你说那晚上我晓得,我肯定不晓得,晓得不。
张良:嗯,妈哟狗日的,冤枉的很。你晓得那他们日麻的哎呀。
王某强:唉,这些狗日的有好有黑,有好有瞥日他先人嘎。
张良:哎呀,我看明天我们两个见一下,见一下妈的批我们来摆一下子,妈卖批哟,哎呀。
王某强:到时候再说,嗯,好好好,要得,好好好。
张良:唉唉,嗯,三哥,唉唉唉。
证明目的:
2011 年案发时及案发前后,张良与王某强关系不错,其帮王某强干过人和天地一期二期的活,事后也保持联系;从动机上来辩,张良也不可能参与扔石头砸王某强雇的挖机;案发十余年后,王某强仍然认可与张良的交情,双方沟通融洽,并且王某强对于张良被卷入砸挖机一事表示“给你添麻烦了”“狗日的有好有黑”。
第三组证据——关于代某洪被非法拘禁
证据1:张良2023年5月11日自书辩解材料。
证据2:冯定楷指认现场的录像、冯定楷辨认视频
证据3:在案证据通话记录和对通话记录的分析报告
证据4:辩护人拍摄的绵阳市涪城区遇见酒店(原“海逸商务酒店”)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附近环境照片一组(7 张)
证据1:内容显示——关于非法拘禁的实际情况是:本人接到卢善文或者是曾和平的电话,已记不清了,说代某洪借公司的钱未还本金和利息!当天晚上我和邓君(化名),冯定楷,唐勇军,还有其它两人不认识,这两个人是邓君(化名)叫过来的,一起到了代某洪宾馆 4 楼办公室,卢善文给我们看了一张欠款催收单,单子上还有公章,卢善文也跟代某洪平静的交流了还款事宜未有结果,最后卢善文,曾和平就给我们说代某洪又不还钱你们只好把他跟到,卢善文,曾和平就走了!邓君(化名)又跟代某洪说了些无关紧要的话!还听代某洪说起他和曾建斌的关系如何好!就这样大概半小时后我们几个人商量三个人守,三个人回家休,就这样邓君(化名)和那两个人开了个房间守的当天晚上。第二天早上我和冯定楷,唐勇军大概八,九点到的宾馆接替邓君(化名)等三个,从早上八,九点钟到晚上的八九钟这个时间段,我们三人没有和代某洪有任何交流,他坐在办公室电脑前看电视剧,吃早餐,回他房间,开车外出都是远远的跟到他,没有限制他任何行动到邓君(化名)他们三个来接替我们三个人!我们也各自回家了。 第三天早上八,九点钟我和唐勇军,冯定楷又接替邓君(化名)他们三个直到中午左右就没有跟代某洪了,在这几小时内代某洪下楼从宾馆走路到大西门永华米粉吃早餐,又到南河体育中心和他的朋友喝茶又开车到南桥头的银行办事我们三人都是远远的看到他,直到我们看到他把车开到他宾馆地下停车场,我们三人只是在商业街一棵大榕树下看到他下的地下室!我们没去地下室停车场跟他,就在商业街站了半小时,接到电话叫我们别跟了,说又跟曾建斌谈好了!当时我们就走了,不是起诉书所说的代某洪借故逃脱的!
证据2:2022.7.18冯定楷辨认视频,显示,冯定楷说,他在商业街树下蹲守。
证据3:分析报告,多次显示三光街这个位置。并且张良白天和冯定楷多次电话联系,说明三人不在同一处,所以才需要联系。并且代某洪2012年10月24日外出过。
证据4:三光街、南华宫,证明该出入口是停车场的车辆唯一出入口。
证明事项:
证明张良辩解其和冯定楷等人没有限制代某洪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代某洪出门时负责“跟到”,并且把车在停车场出口附近的大榕树下守在此处观察代某洪的车是否开出,有较强的合理性。不存在非法拘禁。
第四组证据——关于小岛聚众斗殴
证据1:张良5月11日自书辩解材料。
证据内容:英才教师宿舍聚众斗欧一事要从2015 年 7 月说起!2015 年 7 月曾和平给我打电话说,英才有个项目人手不够叫我帮忙把施工项目的监理员,资料员,施工员,库管员共 9 到 10 个人中午的生活管起来,和采购工地的一些零星材料。英才工地我所知道的情况,宏坤公司在英才项目的各种合法的国家批文以及各种开工手续是齐全的,而且以广告的形式在小岛社区周边公示了至少一个月,期间社区的一些人还把公示牌破坏了两次!还有一次宏坤公司按排班组搭建工地围墙,被不明事理的社区人员阻工,还把搭建围墙的材料给破坏了!至使工地无法施工,在无法施工期间,也听到,看到,卢善文,曾和平多次跟社区领导和社员代表勾通协调,无结果后,最后才发生 2016 年 11 月这件事!11 月的一天听说英才项目无法施工,时间也拖了好长一段时间,也影响了宏坤公司跟英才签订的交房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才再次安排搭建围墙班组进场施工,为了工地能正常施工听说还开了会, 本人没参加,会议内容不详。12 月 13 日下午听项目上安排 14 日早上负责请工程装机铲河堤内的生活垃圾和平施工场地内的土,还特别强调不准和社区的人有任何打骂和肢体冲突,只准站在路边保证围墙施工班组的正常搭建!我的工作是在场内,离搭建围墙的地方至少 50 米到 70 米!在搭建围墙过程中我去过搭建现场两次,一次看到社区的人在往围墙处推搡,本人也劝说过有话好好说,大家不要拥挤!社区的人跟本不听,一次是看到社区的人把公司的人拉倒了,并且还有人用脚踢公司的人!另外在工地内一社区人爬上装机也是我好言相劝才把他扶下来的,最后人民警察来了叫不准施工,所有人马上就没有施工了,也就再没发生推搡了!整个事情本人得到的信息量是宏坤公司施工是合法的,我也没有对任何人推搡,指责和打骂。
证据2:一组证据:唐某全笔录及小岛视频照片:1、2023.5.13唐某全接受律师调查笔录(含照片);2、2023.5.13唐某全接受律师调查全程录音; 3、2016.12.15那台装载机照片,唐某全提供; 4、2023.5.13手机录屏查看唐某全微信所发视频; 5、2023.5.13微信截图唐某全给律师发视频和照片;6、唐某全2016年12月朋友圈截图;7、唐某全2016年12月10日10时15分朋友圈视频;8、唐某全2016年12月15日9时47分朋友圈视频;9、唐某全2016年12月15日9时51分朋友圈视频。10、唐某全2016年12月15日9时54分朋友圈视频;11、唐某全2016年12月15日10时53分朋友圈视频;12、唐某全2017年2月28日11时03分朋友圈视频;13、唐某全2017年2月28日11时14分朋友圈视频;14、唐某全2017年2月28日17时09分朋友圈视频。
证明目的:
唐某全的证言等能证明小岛事件当天,张良在装载机附近和村民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并且人墙发生冲突时,张良与人墙距离较远。张良的本职工作是在场地内装载机处。同时,能证明2016年12月15日之前遇到过阻工,挖机被围。事后在2017年2月28日,数百名特警组成人墙,当天顺利进场。在装载机这边处理结束后,张良去了人墙处,以视频为准。张良在现场的表现,他到底是参与打架斗殴,还是劝阻双方制止冲突,有目可睹。
第五组证据--张良自书辩解材料:
三汇装饰城事件其时我早在17 年 3 月份前就听说了!说装饰城生意不好,公司要出钱几千万升级改造装饰城,给商家一个更好的营商平台,说是跟几佰户商家都达成了共识,只有个别的商户要求太高没达成共识不愿拆,也听说走法律程序几次也没结果,时间拖了很久,影 了几百户商家无法经营,失去了上万个买主,也听说是在会场上传达的,关于玫瑰花城开会和布置强拆的具体任务我不知道,是卢善学回英才教师宿舍项目给我们说的 2017 年 6 月 19 号要拆装饰城,叫英才项目的 5 人 19 日早上一早在装饰城会合。我到了装饰城上了台阶的通道,我看通道的卷帘门已经拉下来了,也看到门里面焊门的光亮!还看到商铺几人站在通道上,我也和其它几十人站在通道上的,其间我去了一次对面加油站的洗手间,一次是找商店买水,两次大概时间有五十分钟!我返回来已经看到人民警察在通道上了,我并没有拖商户,也不知道是谁在焊门,整个过程我和众多民工是一样的,最重点是我得到公司的信息是拆除装饰城是合法的,为什么我也被列上起诉名单。
与在案张良的笔录,和当庭的陈述是一致的。
公诉人 宋志强:自书材料我没有看到。提纲内容有变化。
李显峰律师:有,提纲确实做了调整。自书材料已经提交给法庭。
审判长 李勤:现在休庭。
李显峰律师:唐某全的视频等证据需要播放一下,很短,几分钟,已提交给法庭了。
17:41
审判长 李勤: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 李俊: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李显峰律师举证。
(播放唐某全视频、张良与王某强录音、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宾馆地下停车场附近照片)
张良:没有异议。
公诉人 张光明:首先对第一大组证据,关于劳动合同等书证,简单质证,这些本身可以证实和三汇的员工关系。聘用合同是2015年,但是我们指控的相关事实,在2011-2012年就有张良参与,特别是人和天地,他和三汇是有业务往来的,他是挖土方的。至于养老金、工资的情况,我们在参黑整个质证中已经提到了。关于第二大组证据,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举示了和王某强的通话录音,公诉人看这是2022.11.7日的录音,张良取保候审时间是10.12日,他在取保期间还和被害人、关键证人接触,这是明显违法规定的行为。其二,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从录音来看,张良的通话有很强的目的和诱导性,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存在矛盾。王某强不在案发现场,他没亲眼看到张良的行为,如何要求王某强进行证实?第三组证据,是代某洪被拘禁案的相关证据,有冯定楷辨认视频和光碟之间的差异,还有手机通话信息和基站信息的问题,包括辩护人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公诉人认为和本案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照片是案发多年后拍摄的,跟辩护人对公安勘验的质证意见一样。关于三汇装饰城,涉及自书材料,主要是对案件起因进行了说明,和本案证据时一致的,没什么意见。关于1-3组证据,辩护人也用了张良的自书材料,和在公安的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公诉人认为自书材料、辩解采信问题,可以在他当庭辩论阶段去阐述,但是不能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因为存在矛盾。
公诉人 罗明川:针对小岛案证据发表意见。针对唐某全的询问笔录,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唐在2023年询问笔录中称“没有村民受伤”与大量出示的证据矛盾,此前的证据证明,铲车上的人是被强行拉下来的,小岛支付了相关费用。唐某全称当日没有推搡等,与在案大量证据矛盾,该证言也与唐某全发的朋友圈矛盾。当日其发了三条朋友圈,其中一条是“打架了,我们在远处看”证实其视线范围内是有打架的。唐某全称在其视线范围内没有推搡、围殴,对张良是否参与殴打的行为,他说不知道张良有无被叫走。实质上,他只能证明他没看见张良的行为,无法证明张良没有拉拽行为,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针对朋友圈视频,公诉人注意到,其中一段记录的是12月15日的情况,反映很多人聚集,但无法证明张良的行为,关于救护车的视频,与公诉人证明目的一致,是有救护车到场,第三、四段也无法证明张良的具体行为,因此这些6-10秒的视频,既不能证实张良一直在唐某全视线范围内,也不能证实张良的行为,所以无法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
李显峰律师:对第一组证据的回应,公诉人说张良在2012年和宏坤有业务往来,但是起诉书指控他在此期间加入宏坤公司,这显然是矛盾的。张良的业务往来当时是不稳定的。比如人和天地一期二期是给王某强干活,给他发工资的是王某强而不是宏坤。他在三期工地上管理土方,是临时的,不是宏坤的工人。他当时也没承包挖土方,不具备资质。谢某刚这事发生时,当时二期工地在施工,在地面上建设,不是挖土方的状态,三期也没挖土方,所以跟宏坤无关。只不过这期间因为在人和天地工地上干活认识了卢善文和曾和平,所以在2011年会跟曾和平一起喝茶。宏坤公司当时也没给他钱。作为公诉人指控张良在此事构成涉黑,你要证明那段时间宏坤公司到底有无给张良钱、发工资,有无经济上的关系,从始至终,公诉人也没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甚至2014年入职之后,公诉人也没提供详细的合同和工资表,现在在卷的都是不完整的。所以2012年,张良和宏坤的关系,完全不是豢养或者公司的人员。这与张良在卷以及当庭辩解相互印证。就是和曾和平一起喝茶、打牌,随机被叫过去一起看看连沙被挖的情况,去了之后他也没下去,他也不是公司的人。比如罗某伦带去的保安,曾和平打电话给其他被告人,说明他们关系才是比较紧密的,是员工,而张良是站在上面没有下去的。基于张良和王某强的关系,他也没有下去砸挖机、扔石头,是合乎情理的。之后也与王某强有合作,十多年之后还能说上话,说明他们关系是不错的。至少在案所有被告当中,和王某强关系不错的,只有张良。当日在现场的人和王某强也没联系,张良是唯一一个有联系的。说明2011年这事是偶然性的。2012年代某洪这事,他们也说过和张良是雇佣关系,当时人和天地三期在挖,是个熟脸,作为朋友叫去跟一下代某洪,根本不存在2011年张良进入宏坤公司或者参加黑社会的问题。从劳动合同也能看出,2014年他进入宏坤公司,是经过了八个月的漫长适用,怎么可能在2011年就参加了黑社会呢?他参加黑社会以及2011年、2012年两起事实,曾建斌认吗?他知道这个小弟吗?他自己都否认有(李俊:质证,不辩论)所以张良不存在2011年加入宏坤或者黑社会的问题。张良2015年入职后,他儿子也入职了宏坤公司,他怎么可能把自己儿子也带进黑社会组织呢?从工资发放情况也能看出,张良从2014-2020年,他工资一直是三千多,干活也很辛苦,在各个工地上,日均工资100元,这怎么可能是豢养?证据已经十分清晰了。代某洪也是有客观证据,包括通话记录和冯定楷辨认视频,以及张良的笔录,相互印证,张良他们实际做的是“跟”,而且也符合现场的情况。三个人在代某洪宾馆四楼,正常是影响营业的,但是在卷笔录,并没有员工说有人一直在楼上待着影响营业。关于小岛视频,唐某全朋友圈说“在打架了”他也不知道谁在打架,或者谁在打谁。救护车离开的情况,他笔录也说是宏坤公司员工受伤了,当时发生冲突时,他不知道是谁在攻击谁。法院也调取来了视频,十分客观了,以视频为准吧。另外,张良取保期间并没有违反规定,并没有影响王某强作证。
张良:暂时没有。
杜明怀律师:我后面会详细论证一些证据,在辩论阶段再说,详细论证公诉人当时没有举出来的证据,比如代某洪的电子通话记录,当时我们没有看到电子的证据只有一页说明,我认为相当于没有举出这个证据。到时候我再说。
唐勇辩护人:我先提交两份东西,今天是建党节,我家为党奉献一生的老父亲,和准备为党奉献一生的侄子也就是唐勇的儿子,提交给法庭一封信:希望法院可以明镜高悬、公正审判。
我的质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案卷里的,第二部分是提交的书证。
第一部分是三汇装饰城的,视频希望播放一下(播放)可以看到唐勇没有做什么、也没有打砸甚至没有说话。
第二个,冯某云笔录,2021.12.3笔录,警察问,答:我们在看着。问:你们是如何打砸的?
黄将(化名)的笔录,他说我前期去干过……
审判员 李俊:你说在哪一页就行了,不必宣读。
唐勇辩护人:证实唐勇没有实施公诉人说的行为。第二部分是紫金城,赵曹(化名)131页的笔录,庭前会议提交的书证,第一个是施工日志13本,证实他工作内容就是施工管理,而且不是只处理某一个项目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项目处置临时的事情,也证实其工作态度是认真的。还有工资表和劳动合同,证实他跟宏坤是正当合法的劳动关系,获得了正当合法的劳动报酬。现实表现证明,社区证明他不是个惹是生非的,自然不会去寻衅滋事。以及证言,多名同学、工人说的“如果唐勇是黑社会,那我们都是黑社会”证实唐勇人品好,不存在加入黑社会的动机。谢某彬证实唐勇工作认真,因为太认真有可能得罪班组长,导致班组长证言不客观。毕业证、荣誉证书、学历以及相关项目资料。证明唐勇有专业技能为生,在宏坤工作符合他的专业。唐勇在进入宏坤之前,也是做的相同工作,不可能只是在宏坤就变成了黑社会。以上证据证实唐勇品德良好,没有经济压力,不论是在三汇之前还是之后,都一直做的一样的工作,不存在加入黑社会的主客观故意。最了解他的人是我,和他生活时间最长的人是我,他胆小,生活习惯好,没什么物质需求(李俊打断)人品证据,比如说他心地善良,他受了这么大的委屈,他还是要我们不要跟公司闹。他还提到卢总对他很好,我们感念卢总对他的栽培。(李俊打断…………)
审判员 李俊:你辩护意见辩护阶段说,现在只是举证。
唐勇辩护人:我简单总结一下,在不涉及犯罪,他有时间都会去找卢善文,卢总被打了,他也会去看,但是不会动手。32卷第5页,警察问他家庭情况,他回答的第一页就是我,可见的是我在他心里的地位……
审判长 李勤:这个事情对他的看法你不用多说,你可以在辩论阶段说。
唐勇辩护人:我现在只讲事实,有个例子,在我最痛苦的时候,他只有2000元,留下50元,其他的都给了我。我想说,他为了我都不可能去骂人,打人,怎么可能为了卢总去打人。
唐勇:对辩护人提出的我没有异议,我能不能说一下我家里的情况?我家里,我父母身体也不好。
审判长 李勤:可以书面提供。
公诉人 张光明:针对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视频,公诉人认为来源不清,其二,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视频反映的时间段很短,和其他证据证实的整个事实不符,还有其他证据证实整个案件事实。关于三汇装饰城、丰泰案件,一些证言包括供述,我们举证辩护人质证时,已经阐述了,我们没必要再赘述了。和其他在案证据也存在出入的。第三组证据是唐勇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主要是涉及他的工作关系、学习情况,能够证明唐勇是宏坤的工作人员,其余证据主要涉及他的品德证据,涉及9-10份对唐勇品德的说明,和本案是没关联性的。但是这些品格证据的来源,是与唐勇有关联的人作出的,一些还是打印件,手写签字。其他的证据和本案都没关联性。
唐勇:没有回应。
唐勇辩护人:这个视频是来自于案卷,6.19视频1),这是我在视频上翻拍下来的,就是出现了唐勇的20秒左右。另外,公诉人说我举证了文红军的证言,我没有举证文红军的证言,公诉人说都是跟唐勇有关的人,我觉得这个证言只能是认识他的人作出的证言。另外,公诉人说跟本案没有关系,事在人为,任何事都是人做出来的,人是取决于他的人品的,这是基本的。
王艳律师:出示七组证据,第一组是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情况证明,证明郭五强家庭困难,妻子无收入来源。第二组是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郭有合法经营,有收入来源。第三组,绵阳市某公司完税证明、聘请员工情况。第四组,借款和抵押贷款合同,证明郭为了经营公司,妻子向银行贷款,还款压力大。第五组,承包合同,是和宏坤公司的承包合同。格式合同。宏坤规定要参与会议,否则扣收费用,所以本案中郭参加活动是被迫参加,反应了工程量也不是班组中最多的。郭除了承接宏坤项目外,还有其他项目。第六组是居住证明,可以证明郭去丰泰,打斗已经结束。第七组是郭的身体情况证明,病例材料。
郭五强:没有异议,我补充一下,家里面面临家庭贷款压力,在2021年,我在绵阳安州区修水站即使百亩土地投资了近百万元,希望能考虑。我写了个说明交给合议庭。
公诉人 邱剑波:对辩护人提供的承包合同,是认可的。对辩护人要证明的“郭五强基于一些惩罚规则才参与相关案件中”这与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能印证的。至于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与本案无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
李阳含律师:第一组:1、周某旭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辩护人取证)2、沈某琼的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辩护人取证)3、《情况说明》(卷106卷106页)证明:1.2015年1月至8月刘洪刚在给周某旭开塔吊,宏坤公司代支付劳务报酬给刘洪刚,其在此期间的收入与宏坤公司或三汇系其他公司没有关系;2.2018年4月份至2021年6月份刘洪刚在挂靠项目福德阳光上工作,宏坤公司代支付劳务报酬给刘洪刚,在此期间的收入与宏坤公司或三汇系其他公司没有关系。2015年12月29日之前及之后,刘洪刚未定期或不定期从宏坤公司或三汇系其他公司获得经济来源或依赖其提供的经济来源生活;3.刘洪刚脾气好,未在工地上与他人争执过,不是逞强耍横、惹事生非之人;4.三汇公司挺好的,很多老板愿意在三汇做项目,跟宏坤公司合作,三汇从来不欠钱,价格低一点也愿意做。没有听说过宏坤公司有违法乱纪的事情。
第二组:刘洪刚签字《丰泰事件情况说明》(刘洪刚提供)证明:1.刘洪刚1至10岁在其舅舅卢善文家生活。2008年刘洪刚开塔吊出事故晕厥几十个小时,其舅舅卢善文及舅母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照顾刘洪刚。刘洪刚与舅舅卢善文感情深厚;2.2021年12月29日刘洪刚去丰泰现场因担心舅舅被打去看看情况,非为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3.社区开具的刘洪刚情况说明(户籍居委会提供)刘洪刚善良、乐于助人、为人仗义、品行良好4.刘洪刚家庭情况说明(户籍居委会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刘洪刚有两个女儿,妻子贤惠,家庭幸福和睦,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目的。
刘洪刚:我没有异议,我那天跟律师说了,举证的时候,看守所的羁押表现,证明我在看守所表现良好。
公诉人 罗明川:就刘洪刚2023.5.12日的情况说明,对合法性不发表意见,但对于真实性有异议,其辩解说当日是出于长辈被打才去的,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矛盾。其二,他案发当日赶到现场后行为也与在公安机关所说的不符,他到现场后并没有打电话及时关心卢善文的情况,或者当面查看,据此,其对卢善文是否受伤都不知道,但却伙同其他人对丰泰的员工实施了殴打。在小岛和三汇装饰城项目中,卢善文也没被打,但他仍然参与其中。关于周某旭、申某军的笔录,只能证明刘洪刚与宏坤有业务往来,与本案无关。关于家庭情况的情况说明,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
李阳含律师:第一点,公诉人说刘洪刚去丰泰的原因不是舅舅被打,但是根据刘的第一次供述就是听说舅舅被打了,而去的。和后面供述也能相互印证,到底什么目的,公诉人是需要证明的,辩护人只需要提供一个可能性就可以了,而且目前我们提供的不只是一个可能性。另一个笔录和同录不一致的情况,这个不赘述。第二点,关于小岛和装饰城,说刘洪刚也过去了,从小岛的视频来看,刘洪刚没有什么动作,只是随着人群在里面晃荡,公诉人也没有在这两起事件中指控刘洪刚,说明公诉人也认为在里面不构成犯罪。而且两起事件中,卢善文也在场的,同样他也有可能因为关心而到场,这也和他没有别的行为是可以印证的。周某旭和沈的笔录,公诉人认为没有关联性,但是这两个人可以证明刘洪刚是没有领取劳动报酬之外的收益,也没有从宏坤公司拿收益。
耿昊律师:第一关于处罚单的情况,关于黑社会性质规约纪律的问题,作为辩方是没有什么手机证据的能力,但是处罚的证据我们也收集到了一些,所谓不去就会被罚款被扣钱,去了会给利益这些问题,辩方能够收集到客观证据,比如小岛、装饰城项目,班组长没有去,是不是被罚款了,这些是可收集到的,却没有,只是一些证词。第二关于何仕武的一些个人情况,其实不仅是量刑的关联性,不可能一个人是一个人民子弟兵还有很多荣誉,退伍了之后却想加入黑社会。第三,关于财产,执行问题返还,涉及到罚金,因为这是家庭财产,没有查明何具体多少份额,才可以执行罚金的问题,而不是直接扣除罚金。
李阳含律师:刚才公诉人说,刘洪刚有没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去的丰泰工地,第一个从言辞证据,刘洪刚自己的供述就是因为听说舅舅被打了。第二个从客观证据来看,通话记录显示没有任何人告知他这个事情,只有这一个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他没有可能因为其他的比如丰泰的前因后果,这个原因去,希望合议庭考虑。
审判员 李俊:冯定楷的辩护人举证。
程小洋律师:2013年、2014年、2020年、2021年施工承包合同含附件。证明目的:一,冯定楷担任班组长是因为承包合同,不是因为加入某组织。二,价格是市场价格,没有给与冯任何特殊的照顾。三,作为分包人,宏坤根据施工需要召开会议,依法依规,冯应当参加。不是参加组织会议聚会。四,冯参与施工是正当施工行为。
第二组,工程结算审批表。内容显示,冯申请相关人员审批付款,付款中有扣除工人的保险费、质保金,需要工程发包方为十一个人签字,证明冯承包劳务,付费需要经过宏坤层层审批,符合一般市场规范,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冯与其他没有起诉的班组长没有任何区别。
第三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五页,1991到2001年异地转入,2004年后到现在都没有缴纳社保、公积金。证明没有任何一家公司缴纳社保,冯也没有入职任何一三汇系公司。
冯定楷:没有异议。
公诉人 邱剑波: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仅凭工程合同和结算表,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冯定楷是班组长,不矛盾。至于社保养老金缴纳问题,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 李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
(完)